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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将林地恢复原状,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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