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