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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支行、佳木斯友辅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海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支行、佳木斯友辅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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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首先,上诉人李某于2014年3月7日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李某主张2011年1月14日至2011年12月14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本院对李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李某和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费20元由上诉人李某和上诉人刘某某各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首先,上诉人李某于2014年3月7日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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