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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帮助伪灭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灯光无号牌机动车,在未察清路面的情况下盲目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在朱某某交通肇事后帮助朱某某转移被害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均自愿认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分别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祖华、陈时海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均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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