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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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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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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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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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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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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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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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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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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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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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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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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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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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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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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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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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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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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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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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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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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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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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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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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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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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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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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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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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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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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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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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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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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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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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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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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8mg/100ml,系查获型酒驾,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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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72mg/100ml,系查获型酒驾,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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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52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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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故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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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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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包某乙中的乙醇含量为80.76mg/100ml,刚达到立案标准;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故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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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系查获型酒驾,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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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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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34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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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38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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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撖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撖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4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撖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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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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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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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71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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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1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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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系查获型酒驾,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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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0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一贯表现较好。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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