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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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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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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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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影影)(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影影)(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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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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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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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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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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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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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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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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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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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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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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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坤)(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坤)(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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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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