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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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