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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张某甲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属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该案属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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