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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但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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