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盖某某撤回上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朋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军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军朋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军朋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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