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枪支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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