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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