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本案中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其追诉期限为十年,移送审查起诉时已过十年的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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