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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缪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缪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协议,且已按期履行,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缪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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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智属过失犯罪,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尤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故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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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并依职权做出,内容客观真实,且通过证据已认定被害人无过错。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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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考虑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其亲属积极筹借资金,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及行为属过失犯罪等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温某可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属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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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崔宝民人民陪审员 马佳宝人民陪审员 孙仔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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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孙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孙某家属代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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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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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又系2013年6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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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郎某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郎某财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决定对郎某财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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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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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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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兴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其采纳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对其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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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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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新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新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被告人霍新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庭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云志刚人民陪审员云志霞人民陪审员李鸿二○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恒靖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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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万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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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查明的被告人蔚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辩护人表示被告人蔚某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被害人谢某碾压致死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蔚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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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白音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奈曼旗人民法院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白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内05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继明、李宏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白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白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某某白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某白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审鉴于李某某白音具有坦白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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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驾车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未立即报警,迳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其应依法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施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经由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不再主张要求被告人施某承担任何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施某的民事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徐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系城镇居民,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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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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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海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海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海某该次犯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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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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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已按照与原告人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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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已按照与原告人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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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辩护人认定其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李某甲系初犯、自首,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担负起监管职责,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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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辛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的辩护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其它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以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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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载,采取避险措施不当,行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鉴于被告人王富山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富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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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籍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对居住地没有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前科情况及犯罪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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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可适用缓刑。经社区矫正中心庭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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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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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张平利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平利明知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张平利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平利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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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行道树和公路设施、农田、树木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的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做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 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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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非原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左转弯将被害人李某某撞成重伤二级后果。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肇事逃逸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履行赔偿协议1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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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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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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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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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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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向宁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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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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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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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被害人家属怀疑被告人任某某为肇事者,向其质询时,被告人任某某承认了其肇事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同被害人家属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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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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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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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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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交通肇事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建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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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且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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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肇事后,让妻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回家,不是逃逸。经查,被告人肇事后及时拨打了120电话的情况属实,但此行为不是报警行为,当其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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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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