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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及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等候交警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安国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对王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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