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正彬坦白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正彬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正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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