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超速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一级,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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