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娟娟请求现场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家属代为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娟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娟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娟娟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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