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02元未履行,虽有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从执行机关所出具的该犯一年消费为1070.80元的储值消费汇总中证明该犯履行能力有限,但该犯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分文未予赔偿,故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布希拉图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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