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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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