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其亲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