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在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人员,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亲属吴某死亡,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系原审被告久兴公司的雇佣人员,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故应当由雇佣单位久兴公司承担。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12342.5元,多出部分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商业险的保额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就本案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等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持准驾车型B2E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12月3日中午,驾驶原审被告人东台市久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号重型罐式货车,沿东台市临海高等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花林线交叉路口时,违反“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与在该路口由东向西吴某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相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扎而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谌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已与被害人史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与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陈某、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按照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犯罪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占用对方车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至灯控路口遇绿灯放行,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经救治无效后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何某肇事后逃逸有误,因为被告人何某虽然在肇事后离开了现场,但其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是去他处筹措救治款,不应定性为逃逸。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却未进行适当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系过失犯罪、能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与应负的刑事责任无必然联系。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严重疏忽观察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灯光、制动均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二级伤残且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六)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其父亲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得到被害方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本案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所在社区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愿对被告人谭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谭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倒车时,在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高某某给予了谅解,可以对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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