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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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