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本案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布设电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稻谷不被野猪破坏,主观恶性小,且没有狩猎到野猪,没有产生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但理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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