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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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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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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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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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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仍积极主动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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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邹某某、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审专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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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邹某某、熊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审专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965万元,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9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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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仍积极实施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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