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在自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间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当场将乘车人贺某撞死,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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