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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达赖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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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挂靠人且未尽到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管义务,其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胡某某明知贾某某无从业资格证而雇佣其开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鲍某某明知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交接于贾某某,均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与贾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泉金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划分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致被害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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