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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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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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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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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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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甲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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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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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作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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