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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了立木材积19.4956立方米的杨树,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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