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现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