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属自首,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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