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事立案后杨某甲在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事立案后杨某乙在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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