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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发后毛某某让其妻子罗某某报案,报案后毛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本案被害人之一廖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廖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是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是毛某某系初犯,并且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故其主观恶性小;五是毛某某对此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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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发后毛某某让其妻子罗某某报案,报案后毛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本案被害人之一廖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廖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是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是毛某某系初犯,并且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故其主观恶性小;五是毛某某对此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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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发后毛某某让其妻子罗某某报案,报案后毛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本案被害人之一廖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廖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是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是毛某某系初犯,并且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故其主观恶性小;五是毛某某对此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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