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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