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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某、於某某与王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载明被告现居住地高科西路,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载明2017年7月初至2018年7月23日被告居住在安徽凤台县,两者相矛盾,虽然原告又提供了花木街道的居住证,但不排除被告实际居住于他处,且村委会证明记载居住期间,而派出所证明仅记载现居住地,就证实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相比较而言,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效力要高于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予以采信,则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凤台县。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接收货币一方系指出借方,本案涉及的借款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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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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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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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系原告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娟娟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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