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本案中,汪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汪某某在侦查期间能够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罪悔罪;2.汪某某在检察机关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汪某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其年龄较大且体弱多病,再犯可能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汪某某所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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