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