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他人邀约,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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