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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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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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