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田某某等3人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田某某等3人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公开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公开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6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乙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丙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丙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甲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