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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