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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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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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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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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冯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冯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人民币,杨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冯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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