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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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