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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锦昕 审判员  王兴周 审判员  马 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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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以双方的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协议中未对是否谅解予以表述,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影响因素,向被告人陈某住所地司法机关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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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又如实交代,构成一般自首行为,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故对其在量刑时可依法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向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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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重伤的后果,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按交通肇事罪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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