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同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