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双方已相互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双方已刑事和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另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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