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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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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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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案发后,雷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所建设项目为精准扶贫项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考虑国家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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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客观行为造成林地被开垦毁坏,但其主观上对开垦土地性质为林地是不明知的,缺乏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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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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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窝乡牙檫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公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公安机关对该行为的立案侦查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过十年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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