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叶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害人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有过错。综上所述,对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伙同硬某某共同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沙某某、沙某甲、安某某、安某甲、阿某某、俄某某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能够积极赔偿五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签署和解协议,且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7名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已经行政拘留并罚款,本案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故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故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沙某某、沙某甲、安某某、安某甲、阿某某、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能够积极赔偿五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签署和解协议,且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7名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已经行政拘留并罚款,本案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故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故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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