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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