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某将全部所得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罪,但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案发后其父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杨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伍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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