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唐某某积极对被损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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