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和解,取得谅解;被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阳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配合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和解,且赔偿款已全部付清,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理;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主动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聂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赔偿,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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